會議規範

何謂議事基本程序?就是動議(提案)、討論、表決

開會的目的何在?就是在解決問題,出席人有任何待決的新問題,書面提出的為之提案,口頭提出的為之動議,提案須有人附署,提案才能成案,動議須有人附議,動議才能成立。開會前,主辦單位或秘書處應要求出席人提出提案,若有提案,應將提案安排討論順序,之後將提案列在開會通知告之全體出、列席人;在開會進行中「通過本次會議議程」時,主席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,若無異議時,主席應宣布認可本次會議議程。進行「提案討論」議程時,主席應將提案依序交付實質討論,討論時應堅守一時不議二事原則,出席人對提案內容進行意見陳述,發言時應聲明發言性質為贊成、為反對、為修正、或為其他有關之動議,提案經充份討論後,主席將提案交付表決,表決應兩面俱呈,主席應將表決結果:贊成多於反對、或是反對多於贊成告之會眾,並宣布本案通過或者否決。整個問題的處理程序就是動議、討論、表決,主席將處理問題的過程段落分明的呈現於議場,出席人就各取所需,是要了解過程,還是重視結果(決議)。

以上資料來源引用自 台灣青商總會講師 陳頌和 2001/11/12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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